陸配當第3者 竟擬逐出境
內政部離譜規定 遭批把人當「三等公民」
2010年05月20日蘋果日報
【王家俊、黃揚明╱台北報導】內政部為防陸配假結婚真賣淫,日前統一解釋,有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妨害家庭紀錄的大陸配偶,不准其來台依親或居留,已許可居留者,可撤銷或廢止,遣返回中國。陸配與人權團體昨聞訊後無不質疑:「標準誰認定,官員自由心證嗎?」並痛罵:「行政濫權,逼死人!」
人權歧視
上述統一解釋令,刊在 五月十八日 公告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中。台權會政策倡議部主 任葉亭 君批:「陸配待遇不如一般外配,根本是三等公民!」
「台婦外遇有事嗎」
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秘書長張育華反問:「台灣配偶外遇,會有事嗎?」根本是歧視條款,何況目前正研究通姦除罪化,「為何對陸配差別待遇?」張育華氣憤說:「違反善良風俗誰認定?官員自由心證嗎?移民署根本擴張行政裁量權。」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也說,妨害家庭的標準模糊,若陸配穿著暴露,台籍配偶質疑不守婦道,「難道也要被遣返?」他擔心新規定「硬是區分台灣人、外配、陸配三種階級了!」
在桃園縣政府擔任志工的陸配陳雍感慨,她協助的陸配個案中,很多人是被迫賣淫,「如果因此無法在台居留,難道要逼她們自殺?」已取得長期居留的陸配袁小麗質疑:「政府如何界定妨害婚姻?這是道德問題,不應以法令規範!」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提醒移民署、警政單位,執法上應對陸配友善,「不要讓人感覺歧視。」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常務理事黃江南希望陸配能比照適用《移民法》,或是有量刑標準,例如被判刑刑度一年以上,才撤銷依親或居留許可申請,否則很不公平。
妨害良俗優先遣送
解釋令引發爭議,移民署副署長張琪昨說,日前一名陸配賣淫遭警查獲,撤銷居留,檢察官認為其情可憫,不起訴,陸配竟一狀告上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政院判定移民署處置無效,「搞得移民官不知如何執法,不得不祭出法規來擋!」移民署長謝立功說,頒布新解釋令,是因撤銷居留權條件,包括有犯罪行為或紀錄及妨害社會良俗等,而這兩項法規會產生競合,未來執法以妨害風化等得遣送為優先,不代表規定更嚴格。
取消陸配居留權 規範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或有妨害風化、婚姻、家庭紀錄
˙不予許可其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申請案,已許可居留者,得撤銷或廢止,3年內不得再申請。
◎未滿一年徒刑之刑事案紀錄者,或判1年徒刑
˙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長期居留許可。申請定居者,只要檢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等,即不予許可。
◎與台灣人民結婚,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不予許可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5年內不得再申請。
◎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不予許可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5年內不得再申請。
資料來源:前兩項規定見於「大陸人民在台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後兩項規定見於「大陸人民申請在台灣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不得申請期間處理原則」
資料提供貝拉